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许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6月1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10月22日,杨某进入医院治疗,并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12月2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月1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
后许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杨某婚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且隐瞒病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要素,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不同当事人对疾病的认知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且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规定出发点应为是否危害对方当事人的健康及子孙的健康,是否影响婚姻的本质。
而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多发于青年女性的,累计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结缔组织病,病因至今尚未确定。因此认定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重大疾病,一审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许某上诉。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对可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系统分析,综合考虑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案件的具体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病情程度、病症特性、婚姻意志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等情况权衡考虑,综合判断,本案最终认定不应将系统性红斑狼疮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重大疾病的认定应尽量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者公认标准进行判断,减少主观判断,以促进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更加清晰、透明、可操作。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毛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