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而在离婚时故意少分财产,债权人如何要回钱?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4-18 浏览量: 519
  • 案例回顾

     

    王某和女方李某系夫妻,可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出轨,王某多次容忍,李某仍不知悔改,且李某还多次家暴孩子,最终导致二人感情破裂遂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王某,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分得的主要财产为案涉房屋、车辆等,李某分得的财产主要为A公司的经营权。

     

    其中,王某分到的车辆系数年前购入,价值相对较低,房屋近几年也跌价严重;而李某分到的股权价值虽不明确,但综合来看,李某分得的财产价值还是高了不少。

     

    除此之外,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曾向黄某借款90万元。因王某一直未还钱,黄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发现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王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某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李某所有的约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某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李某所有的约定。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出轨且具有家暴孩子的行为,属于过错方,且二人的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王某,王某还放弃了向李某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同时考虑到离婚过错、照顾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候,李某并不具有多分的合理事由,然而就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来看,明显是偏向于李某的。

     

    在此情况下,男方王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该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黄某便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寄语

     

    有不少人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当以债务人及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作为构成要件之一。该要件一般确实需要考虑,实际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只要举证债务存在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就足以表明债务人主观有恶意,而对于受让人,则一般仅证其知道明显低价即可证明其有恶意。

     

    但在实务中,如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情形,不牵扯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完全不涉及是否还应以恶意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评判。

     

    同时还需要提醒,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兼具家庭属性、人身属性、伦理属性。

     

    因此,对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行为的无偿性认定不能仅凭是否获取同等对价而定,而应当综合考量夫妻存续期间的付出、离婚过错原因、子女抚养等诸多情形,审查财产分割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进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点在实务中尤其重要。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