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如何证明借款人欠钱不还?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9-16 浏览量: 570
  •    原告:A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达律所律师高怀静

       被告:B某


    双方因生意往来互相熟识,B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A某借款XXXXXX元,B某将该笔借款分为两笔支付给B某,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20日支付XXXXXX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XXXXXX元。

    截止2018年8月10日,B某仍有欠款尚未偿还,在A某多次向B某催款的情况下,B某又于2021年8月10日向A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仍欠A某借款共计XXXXXXX元。后来由于B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且拒接A某电话,处于失联状态,故A某诉至法院。


        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某偿还借款本金XXX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高怀静律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B某向A某借条及A某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A某作为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B某作为借款人在A某主张还款时负有按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A某要求B某偿还借款本金 138 00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利息一节,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高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