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达律所律师郑淑杰、王文霞
被告:刘先生、张先生
李女士在工作时,认识了在某信息公司做信用贷款工作的刘先生,后来刘先生通过办理信用卡的方式向李女士借钱。2021年3月-4月期间,刘先生以李女士的名义办理了五张信用卡,之后一直由刘先生持有、使用、偿还。刘先生通过将李女士的信用卡额度套空,至还款期限时再偿还最低额度金额以维持继续套现能力的方式借款共计三万余元。
刘先生还代理李女士向张先生的台球厅投资了6万元,这6万元也是刘先生操作李女士的信用卡得来。2022年6月,刘先生承诺会尽快还款,后得知被起诉后主动联系李女士还了4000元,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开庭时,被告刘先生、张先生都没有参加庭审。
(一)解决方式
判决结果:
被告刘先生向原告李女士偿还借款34000余元。
(二)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刘先生在聊天记录中确认其借款金额为3万余元。李女士要求刘先生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本案中《个人投资合同》中李女士的签字虽然是刘先生所签,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李女士对于刘先生代其签订《个人投资合同》知情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追认。且关于这部分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刘先生、张先生经过法院的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