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江某于2005年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前江某共收取吴某彩礼共计4万多元,婚礼后二人也并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又生育了儿子小吴。
孩子几个月大的时候江某外出务工,小孩由吴某父母照顾至今,在2013年3月1日吴某发现小孩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给吴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吴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请求判令小吴由江某抚养;
2.请求判令江某返还吴某抚养孩子至今的所有费用5万元,并支付吴某的精神损害费5万元,返还结婚前支付的彩礼款4万元。
一、儿子小吴由江某抚养,吴某不支付抚养费;
二、江某返还吴某4年半以来支付的抚养费9237.8元;
三、江某赔偿吴某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四、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与江某因未进行婚姻登记,所以二人系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现吴某怀疑非婚生子小吴与自己不具有亲子关系,起诉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提供了一定证据,但江某拒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吴某与其非婚生子小吴不具有亲子关系。因此,对吴某不抚养小孩的诉求,应予支持。
吴某要求江某返还彩礼款4万元的诉求,因为吴某、江某同居的时间较长,不能得到支持,对吴某要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孩至今所支付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过高,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郑淑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