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的案件发生,其中就包括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赌博,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借款人返还其借款吗?
叶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多次共同参与赌博。2021年3月25日,张某找了个借口向叶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后查明叶某是帮助张某向案外人褚某所借,扣除利息、其他款项,实际仅交付张某263000元。张某借款后的用途实际是用于赌博。叶某便持借条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是明知张某用于赌博,而为张某向案外人褚某借款,即便叶某为出借人,其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亦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赌博是一种以财物作注区分胜负从而接受或给予他人财物的一种畸形竞争游戏。赌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行为,胜负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容易引发参与人不劳而获的投机和侥幸取胜心理,从而导致家庭、社会矛盾纠纷,既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为其提供借款,该行为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通过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知”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有赌博恶习而不问用途就向其出借款项,则可认定出借人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若出借人在借款时并非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其作为善意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要回其借款。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在无法通过借款关系向人民法院要回其借款的情况下,还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吗?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用于赌博的“借款”。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在法理上,该笔借款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尚有争议,《民法典》对因不法原因给付的不当得利的返还也未作规定。若规定出借人不得请求返还借款,积极意义在于实际上制裁了出借人,提高了不法给付者的预期成本,使得出借人慎重提供借款。消极方面在于产生了“不法即合法”的效果,某种情况下保护了恶意得利人(借款人),与法律的规范意旨相悖。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通过公平原则支持了出借人的借款返还请求。在(2022)浙0205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赌博,仍然出借以获取高额利益,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理应承担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反之,刘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赌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仍然参加赌博的行为同样不被法律所提倡,也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刘恒不能因借款赌博的恶性行为而获益。因此,刘恒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原则,对20000元的借款予以返还。”
在法院具体考量中,一般会通过出借人是否参与赌博来认定是否返还借款。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为其提供借款,只要出借人未参与赌博行为的,人民法院通常支持出借人的返还“借款”请求。若出借人实际参与赌博,“借款”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出借人的“借款”在性质上属于赌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当予以收缴。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人出借资金的,一般应认定为参赌提供赌资的行为,其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
赌博是一个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活动,具有很强的成瘾性,也会对个人健康、家庭关系造成严重影响,并且十赌九输,沉迷其中终会付出代价。如不幸遇到赌博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及时挽回钱款,避免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