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某女子入职公司不到一年即结婚怀孕,因先兆流产多次申请病假未获批准,后续申请的婚假、产假同样被拒。在其自行休假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该女子在产假结束前夕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女职工特殊时期权益的倾斜保护,但也引发了关于企业用工管理边界、劳动者维权路径等深层次问题的讨论。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要点,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
一、先兆流产请假:是病假还是产假?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女职工因先兆流产需要休息,究竟应认定为病假还是产假?二者的区分直接影响到工资支付标准和假期性质。
朱现领律师指出,女职工因先兆流产需要保胎休息的,通常按照病假处理。“目前法律层面对于‘保胎假’并无专门规定,实务中一般依据1982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执行,即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他进一步解释,这与流产假存在本质区别。“如果已经发生流产,则属于产假范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假的待遇按照生育津贴标准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在本案中,该女子系先兆流产,仍在保胎阶段,因此按病假处理符合司法实践。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标准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二、用人单位不批假是否合法?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案件中,公司以该女子违反请假制度、连续请假时间过长为由,未批准其病假申请。朱现领律师认为,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存疑。
“劳动者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批准。尤其是对于怀孕女职工,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他提到,司法实践中曾有类似案例,女职工因先兆流产提交病假条,公司以“病假超期”为由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朱现领律师强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固然应当遵守,但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一条主要针对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其传递的保护精神贯穿整个三期保护体系。如果允许用人单位随意以旷工为由辞退正在保胎的怀孕女职工,法律对三期的特殊保护就会落空。”
三、被迫离职的法律依据: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该女子在产假结束前夕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朱现领律师解释,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依据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在员工申请病假、婚假、产假期间均未支付工资,属于典型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他指出,即便用人单位对假期的审批存在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劳动者已提供劳动或依法应当享受假期的部分,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他还提到,实践中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离职,需要注意一个细节: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如果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且欠薪时间较短、事后及时补发,部分地区可能不认定构成被迫解除的理由。但本案中,公司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分文未付,且涉及的是女职工三期这一特殊时期,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法院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是合理的。”
四、入职不满一年是否影响三期权益?
有观点认为,该女子入职不到一年即怀孕休假,可能引发企业关于“入职即怀孕”“骗产假”的质疑。朱现领律师明确表示,这种担忧不能成为剥夺女职工法定权益的理由。
“法律对女职工三期的保护,并未设置入职年限的门槛。”他列举道,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津贴的发放以生育保险参保情况为准,与本单位工作年限无关。即使是入职当天怀孕的女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保障其享受相应待遇。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比如伪造怀孕事实、虚构请假材料等,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主张合同无效。但本案中,该女子先兆流产有医院诊断证明,休假申请履行了相应程序,属于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欺诈。”朱现领律师补充道。
结合本案,朱现领律师为企业提出了几点合规建议:
第一,正确区分假期性质。先兆流产保胎按病假处理,流产按产假处理,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这些基本规则应当纳入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审慎对待三期女职工的请假申请。对于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的休假请求,原则上应当批准。如果对证明的真实性存疑,可以依法核实,但不得简单以“制度规定”为由一刀切地拒绝。
第三,依法支付假期工资。病假工资按病假待遇支付,产假期间如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无论如何,完全停发工资的做法存在法律风险。
第四,慎用解除权。对于三期女职工,除有严重违纪等法定过错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前,应当审查其未到岗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否属于应当批准的假期。
对于处于三期中的女职工,朱现领律师也提出了维权建议。
“首先,要有证据意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建议书、请假申请记录、公司不予批准的回复、工资发放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尤其是当公司明确表示‘批不了’‘要不你办离职’等强硬态度时,相关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都是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其次,要正确选择维权方式。当公司拖欠工资时,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决定以被迫离职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向公司送达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理由,并保留送达凭证。
最后,要注意时效问题。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期女职工的维权事项涉及病假工资、产假待遇、解除合同赔偿金等多个项目,各项请求的时效起算点可能不同,建议尽早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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