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刘某,于2015年入职该公司,担任某内容运营部门经理。自2018年起,刘某开始全面负责公司旗下数个重要自媒体账号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工作,这些账号在相关垂直领域内拥有大量粉丝,具备可观的商业变现潜力。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有通过公司官方自媒体账号承接的商业广告合作,均须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相关广告费用也应直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然而,刘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管理账号的职务便利,私下将个人及其亲属的收款账户绑定至相关自媒体账号的广告收益系统中。随后,她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宣称这些账号为其个人所有或可独立支配,并直接与有广告投放需求的客户联系,在公司账号上发布商业推广内容,将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共计人民币一百三十余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在此期间,刘某还说服了数名同事参与协助其完成广告内容的文案撰写与发布等工作,并向他们分发了部分收益。案发后,刘某及相关参与人员均如实供述了事实,积极退赔了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从宽处理,最终对刘某等人适用缓刑。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自媒体账号已成为许多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运营阵地。这些账号积累的粉丝关注度、用户粘性以及由此衍生的“流量利益”,能够通过广告合作、商业推广、内容电商等多种方式直接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收益。然而,这种新型资产形态和盈利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本单位财物”内涵的拓展
传统观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本单位财物”,通常指向的是公司、企业拥有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房产等具有物理形态的有形资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这些实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性质相对容易认定。
然而,在数字化、网络化的商业环境下,企业的核心价值与竞争壁垒往往不再局限于有形资产,而是更多地体现在品牌声誉、用户数据、平台流量、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上。其中,企业官方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所聚合的“流量”,即用户注意力资源,因其具备明确的商业变现能力和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无疑具有显著的财产属性。如今,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财物”,其范围已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而自然延伸,不仅包括传统的有形财物,也应当涵盖“利用单位自媒体账号及其他便利产生的应收利益、预期收益等财产性利益”。
具体而言,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运营自媒体账号,目的在于培育品牌影响力、获取用户并最终实现商业转化。账号所承载的粉丝关注和流量,是企业通过持续经营创造出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回报的稀缺资源。
因此,基于该账号所产生的、本应归属于公司的广告收入、推广费用等,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到公司账户,都应被视为公司的“应收利益”或“预期收益”,属于“本单位财物”的范畴。员工私自截留这部分收益,实质上就是侵占了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财产性利益。
二、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职务侵占罪,除了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外,另一个核心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私自接单、收款的行为,根本原因在于其担任公司运营经理的职务,使她获得了对相关自媒体账号的管理权限、操作密码、发布接口以及对外代表账号进行业务联络的便利条件。这种权限和便利,是其职务所赋予的、与本职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她正是滥用了公司基于信任而赋予她的这种管理职责和资源优势,将公司的运营平台变成了个人牟利的工具。
如果刘某并非公司员工,或不负责相关账号运营,她便无法轻易完成广告的发布与费用的收取。因此,其犯罪行为与她的职务之间存在直接的、内在的因果关系。
这区别于普通的盗窃或诈骗行为。盗窃往往是采取秘密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保管的财物;诈骗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而职务侵占的行为人,通常是基于其职务合法地持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或能够产生财物的资源),进而利用这种合法状态实施非法占有。
本案中,刘某对账号的管理状态是合法的,但其后续的私自接单和收款行为,则逾越了职权范围,属于非法侵占。
三、泽达建议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防范此类风险需从多维度着手:
健全内部管控制度:明确公司对各类自媒体账号、域名、知识产权等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建立严格的账号管理、内容发布、商务合作审批流程和财务收款制度,实现权限分离、操作留痕、定期审计。
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定期对运营、市场、销售等关键岗位员工进行培训,明确告知利用公司平台资源私自牟利的法律性质与严重后果,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
完善技术监控措施: 利用技术手段对账号的广告投放、收益数据、操作日志进行监控和分析,设置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疑行为。
明确合同约定: 在劳动合同或岗位责任书中,可进一步明确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所产生的任何智力成果、商业机会及收益均归公司所有,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律师寄语
企业官方自媒体账号绝非管理人员的“私人领地”,其背后凝聚的是企业的集体投入与品牌价值,所产生的商业利益理应归于企业。任何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属于公司的“流量红利”、“平台收益”中饱私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忠实义务,更可能触碰刑法的红线,构成职务侵占罪。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所在企业或您本人遇到类似的公司治理、职务行为边界或相关刑事风险咨询,建议您及时寻求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评估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