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甲市船务有限公司成立。同年,该公司更名为乙省船务有限公司。2013年,一家新设立的公司注册成立,并使用“甲市船务有限公司”这一名称,但两家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并不一致。
2015年,新设立的“甲市船务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2年,乙省船务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00万元。银行未批准乙省船务有限公司的贷款申请,理由是该公司是失信被执行人。乙省船务有限公司调查后发现丙企业信用平台把新成立的“甲市船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失信信息错误关联到乙省船务有限公司。乙省船务有限公司紧急联系丙企业信用平台删除了该信息。错误信息虽然删除了,但是导致贷款获批时间比原计划迟延了三个月,致使订购的生产设备在港口产生了数万元的滞港费,生产线的调试时间被迫压缩,造成的间接损失难以估计。
2024年,乙省船务有限公司发现,该失信信息再次被丙企业信用平台错误关联到本公司。经过二次反馈,丙企业信用平台再次删除了该信息。
乙省船务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丙企业信用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丙企业信用平台在其网站的乙省船务有限公司详情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丙企业信用平台辩称,平台数据系通过公开数据源和关键词进行抓取,并经由算法模型整合、关联后发布,全过程自动化完成,没有人工干预;该错误并不是平台故意为之,平台主观上并没有侵犯乙省船务有限公司企业信誉的故意。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丙企业信用平台在其网站的乙省船务有限公司详情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新成立甲市船务有限公司虽与乙省船务有限公司的曾用名一致,但是两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并不相同。即新成立甲市船务有限公司乙省船务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两家企业,完全可以予以有效予以区分。
其次,丙企业信用平台应当预见算法可能存在的技术瓶颈,不能放任权益侵害,而应主动校正、审慎公开,技术漏洞不该由无辜企业买单。丙企业信用平台未履行必要的审慎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乙省船务有限公司与丙企业信用平台反馈了平台上存在的企业失信信息关联错误,时隔两年该错误再次出现,足以说明丙企业信用平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存在侵权的故意。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丙企业信用平台在其网站的乙省船务有限公司详情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